党纪党课讲稿:解读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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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6:33:50
党纪党课讲稿:解读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前言
本章是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二十条。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不同于党的政治纪律侧重于对危害党的政治上的集中统一的处分,组织纪律侧重于对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处分,廉洁纪律侧重于对侵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职务廉洁性的处分,生活纪律侧重对损害党员干部良好形象的处分,群众纪律侧重对危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处分,工作纪律主要侧重于对侵害党的工作秩序的处分,涉及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教育工作、外事工作、群众工作、对外联络工作、巡视巡察工作、机关工作、基层支部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工作纪律,对于确保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的行为将受到严格的纪律处分。具体来说,如果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存在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的情况,导致上级决策部署未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从而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果造成的损失达到重大程度,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这不仅体现了党对工作纪律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对失职失责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党员领导干部在到任前已经存在的问题,虽然不属于其直接责任范围,但一旦进入新的工作岗位,就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这不仅是对领导干部能力的考验,更是对其责任心的检验。如果领导干部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不仅会损害党的形象,也会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本条款特别强调,领导干部应当主动作为,积极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值班、执勤、值勤等工作中擅离职守,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临阵脱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款针对的是在值班、执勤、值勤等工作中擅离职守或临阵脱逃的行为。值班、执勤、值勤等岗位是保障单位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任何人在这些岗位上都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如果擅离职守或临阵脱逃,不仅会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还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对于擅离职守或临阵脱逃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工作纪律,也是为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考试、录取工作关系到公平公正,是选拔人才的重要环节。任何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都会严重损害考试的公信力,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具体来说,如果在考试、录取工作中存在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不仅是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也是为了确保选拔出真正优秀的人才,为党和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教育、外事等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教育、外事等工作是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党的形象、推动党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从事这些工作的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如果在这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具体来说,对于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教育、外事等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党的形象,也是为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对符合政策的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是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问题。党员干部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应当积极作为,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如果对符合政策的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仅会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还会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对于在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对符合政策的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党群干群关系,也是为了确保党的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扶贫领域是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领域。在扶贫工作中,党员干部应当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如果在扶贫领域存在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党的形象,还会严重影响扶贫工作的成效。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
具体来说,对于在扶贫领域存在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不仅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是为了确保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党员干部应当坚决反对和打击此类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党员干部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不仅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还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对于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为了确保党的形象不受损害,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党员干部在贯彻这些发展理念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如果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不仅会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还会造成较大的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对于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的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不仅是为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也是为了维护党的形象,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工作中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行为,不仅会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还会对党的事业造成严重的损害。特别是如果因为这些行为导致所管理的人员叛逃,不仅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还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党的形象,也是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党员干部应当如实报告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报。如果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不仅会影响上级对工作的准确判断,还会造成严重的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对于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不仅是为了确保上级对工作的准确判断,也是为了维护党的形象,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除了上述具体规定外,党纪处分条例还对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兜底性规定。这意味着,即使某项行为未在上述条款中具体列出,但如果确实违反了工作纪律,同样会受到相应的处分。这不仅是为了确保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是为了维护党的工作秩序,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具体来说,对于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也是为了确保党员干部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为党的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是党纪处分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党的工作纪律、推动党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党的形象,也是为了确保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希望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遵守党纪党规,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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