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员质量,保持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章程》和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这不仅是对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表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基层组织需要更加注重对入积极分子的思想教育,确保每一位新发展的员都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能够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三条 发展员工作应当贯彻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章规定的员标准,始终把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这一系列的要求旨在确保发展员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防止任何形式的偏差和错误倾向,确保每一名新发展的员都能够在思想上、上、行动上与保持高度一致,成为推动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入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组织应当通过宣传的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外群众对的认识,不断扩大入积极分子队伍。这要求的基层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扩大的影响力,还要注重内部的思想教育,确保每一位员都能够深刻理解的性质和宗旨,自觉维护的团结统一,积极投身于的各项事业之中。同时,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如主题日、专题讲座等,增强入积极分子的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使其在思想上、上不断进步,逐步具备成为一名合格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的决议和按期交纳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这一规定明确了申请入的基本条件,体现了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同时也强调了申请人的素质和个人意愿的重要性。的大门始终向那些愿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的人敞开,但同时也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觉悟和组织纪律性,能够自觉接受的教育和管理,为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六条 入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所在单位组织提出入申请,没有工作、学单位或工作、学单位未建立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组织提出入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提出入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员组织提出入申请。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特别是对于流动人员而言,提供了更多的申请途径,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都能够顺利地表达自己的入愿望。同时,这也要求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确保他们在流动过程中能够继续接受的教育,保持与组织的联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组织收到入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这是入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谈话,组织可以更直观、更全面地了解申请人的思想状况、工作表现和生活情况,为后续的考察和培养提供依据。同时,这也是对申请人的一种关怀和鼓励,让其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支持,增强其对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谈话过程中,组织工作人员应当以诚恳的态度、平等的姿态与申请人交流,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解答其疑问和困惑,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入动机,明确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第八条 在入申请人中确定入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备案。这一过程既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突出了组织把关的作用。通过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可以从众多的申请人中筛选出那些思想进步、表现突出、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分子,作为重点培养对象。而支部委员会的研究决定,则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各方面表现,作出最终的选择。向上级备案,则是为了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发展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这一过程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促进整个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
第九条 对入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是发展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新发展员质量的关键环节。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员作为入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定期的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还应当通过组织入积极分子参加内活动、听课、阅读的文献资料等方式,加深其对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其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组织还应当注重实践锻炼,鼓励入积极分子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锤炼意志,展现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入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情况,支部每半年对入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通过这种定期汇报和考察的方式,不仅可以及时掌握入积极分子的成长变化,为其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还可以促进其自我反思和自我提升,不断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考察过程中,支部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入积极分子的表现,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对于表现优秀的入积极分子,可以适时增加其工作任务,给予更多的锻炼机会;而对于表现不佳的,则要及时提醒和帮助,促使其改正错误,迎头赶上。,通过持续不断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评估,确保每一名入积极分子都能够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最终成为一名合格的员。
第十一条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员条件的入积极分子,可以在听取小组、培养联系人、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这一阶段标志着入积极分子已经完成了初步的培养教育,达到了较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了成为预备员的基本条件。因此,组织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必须严格把关,确保人选的质量。同时,这也是对入积极分子的一次重要检验,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和公开讨论,可以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和荣誉感,激励其在今后的学和工作中更加努力,争取早日成为一名真正的员。
第十二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组织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历史和在重大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既要查清有关问题,又要保护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审查,可以全面了解发展对象的面貌和道德品质,确保其在上可靠、思想上纯洁、上端正,为最终成为一名合格的员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暂缓发展或取消发展资格,确保发展员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基层或县级组织部门组织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了,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通过集中培训,可以帮助发展对象系统地学的理论知识,深化对的性质和宗旨的认识,增强对的感情和忠诚,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做好准备。同时,集中培训也是对发展对象的一次集体教育和精神洗礼,有利于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形成良好的团队氛围,为今后的工作合作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其是否真正理解和掌握了的理论知识,是否具备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是否能够在实际行动中体现员的先进性。考察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在讨论表决过程中,全体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发展对象的个人陈述和培养联系人的介绍,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确保表决结果真实反映员的意愿。表决通过后,发展对象即成为预备员,组织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入手续,填写《中国入志愿书》,并报上级审批。
第十五条 预备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员的教育和考察,帮助其进一步提高思想素质,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尽快适应员角色。预备员应当积极参加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员义务,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预备期满后,支部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员能否转为正式员。转正程序包括预备员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小组提出意见,支部征求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审批。通过这一严格的程序,确保每一名预备员都能够经受住考验,真正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员。
第十六条 对于预备期满后仍需继续考察和教育的预备员,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的决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批准。延长预备期期间,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员的帮助和指导,帮助其克服缺点,改正错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于确实不具备员条件的预备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员资格,确保员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 发展员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组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发展员工作的责任制,明确各级组织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壮大的队伍,增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内容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这不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