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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三味园范文网 2024-12-07 17:05:24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级有关部门: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省、市关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要求,不断提升制度环境软实力要求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巩固我市首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工作成效,加强本市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之间的衔接,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现就我市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市、区(县)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正确履行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职责、建立衔接紧密、运转顺畅、良性互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力度,形成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合力,着力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实施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全面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升,促进依法行政,推动严格司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适用于下列工作:(一)市、区(县)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二)市、区(县)两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三)市、区(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

  三、衔接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意见征询机制。1.市、区(县)两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诉讼、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活动中,如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并建议其进行合法性审查。2.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将处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参与讨论,共同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1.市、区(县)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和信息的实时更新。2.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各机关可以及时了解其他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变动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执法偏差。3.信息共享平台还应提供查询功能,方便公众查阅行政规范性文件,增加透明度,提高社会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

  (三)强化培训交流机制。1.定期组织市、区(县)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2.通过举办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形式,加强不同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共同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鼓励和支持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有关行政法领域的学术会议和专业培训,拓宽视野,借鉴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包括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方力量、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等。3.各区(县)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健全制度体系。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的配套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2.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能纳入审查范围,防止“漏网之鱼”。3.探索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审查,增强审查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1.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遵守相关规定。3.公开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增强社会各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理解和认同,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注重总结提升。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优化完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推动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迈上新台阶。

  总之,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是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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