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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仅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其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三味园范文网 2025-04-02

  一、案情

  原告系沙场老板,被告系原告的客户。截止至20xx年9月4日,被告林某欠原告20xx年8月份的购沙款38500元、9月2日的购沙款728元、9月3日的购沙款728元,合计39956元。上述欠款事实有被告林某书写的欠条及沙场货单为证。被告承认其是结欠原告上述三笔购沙款共计39956元,但被告已于20xx年9月26日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原告偿还了购沙款2万元,当时没有要求原告出具收条,也没有在原告持有的欠条上注明,所以,被告尚欠原告的购沙款为19956元。原告主张认为被告于20xx年9月26日向原告汇款的2万元是被告支付其于20xx年9月份另外向原告购沙的款项,若该2万元是用于偿还购沙款,则被告会收回原告手上的欠条或者要求原告另外出具收条。

  二、分歧

  对该案如何定性,债务人仅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其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仅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能认定其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债务人仅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其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在债权人否认且自己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很难认定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三、评析

  第一种观点支持被告的主张。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被告主张其已经向原告偿还货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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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仅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其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内容摘要:一、案情  原告系沙场老板,被告系原告的客户。截止至20xx年9月4日,被告林某欠原告20xx年8月份的购沙款38500元、9月2日的购沙款728元、9月3日的购沙款728元,合计39956元。上述欠款事实有被告林某书写的欠条及沙场货单为证。被告承认其是结欠原告上述三笔购沙款共计39956元,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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