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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补贴待遇和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挂钩管理办法(试行)

三味园范文网 2024-12-01 10:25: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参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行政村。适用人员为: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干部和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村组干部。

  第三条 村干部管理主体为镇(街道)党委,补贴待遇按照“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镇(街道)党委应加强对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村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区级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镇(街道)党委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程序。按照“村级申报、镇办审定、区级备案”的方式,次年1月底前,由镇(街道)党委牵头成立专项审定小组,集中对各行政村当年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审定,审定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定结果须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专项审定小组应由镇(街道)党委、财政所、审计所等相关单位组成,确保审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审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认定范围。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利用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通过集体股份分红、盘活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推进土地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发展物业经济、开展服务创收等方式产生的集体经济收益(包括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财政“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等不列入本收益。通过下列方式获得的集体收益,不作为列支补贴待遇基数:1.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经济实体,但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2.接受捐赠、赞助、资助等非经营性收入;3.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补贴待遇的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补贴待遇的计算方法。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激励”的原则,确保村干部的付出与收益相匹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基础补贴:根据村干部的基本职责和工作量,确定基础补贴标准,确保基本生活保障;2. 绩效补贴: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的增长情况,设置绩效补贴,鼓励村干部积极发展集体经济;3. 奖励补贴:对于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七条 补贴待遇的发放程序。补贴待遇的发放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村级申报:由村“两委”根据当年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情况,提出补贴待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党委组织专项审定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3. 区级备案:审核通过后,由镇(街道)党委将补贴待遇申请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4. 公示与发放:补贴待遇申请材料经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后,应在村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镇(街道)财政所统一发放。

  第八条 补贴待遇的监督管理。镇(街道)党委应建立健全补贴待遇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补贴待遇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区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镇(街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九条 激励机制。为激发村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以下激励机制:荣誉表彰:对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给予荣誉表彰,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2. 职业发展:对于表现优秀的村干部,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培训和进修,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3. 经济奖励: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的增长情况,设置经济奖励,鼓励村干部积极参与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条 约束机制。为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以下约束机制:严格考核:镇(街道)党委应建立健全村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村干部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确保其履职尽责;2. 违规处罚:对于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村干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 退出机制: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村干部,应予以调整或退出,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X政发〔20xx〕X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镇(街道)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应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旨在进一步激发村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各镇(街道)党委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机制,为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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