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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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20xx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与我国1994年起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此政策的最大亮点是一般纳税人门槛降低,改变了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申请认定及审批期限等,对完善增值税税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纳税人如何遵守税法、避免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如何规范执法防范执法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新办法的主要变化、政策变化带来的利弊及税收风险、税收管理的关注点等几个方面进行一些思考。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的变化
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制,按照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状况,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而20xx年出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则在此基础上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做出了新的变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定标准降低。根据20xx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万以上(含本数),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80万以上,必须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比原来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以上,商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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