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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三味园范文网 2025-04-02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探望权是200X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所规定的,内容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是不会改变的。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补家庭解体后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的执行是完成行为的执行,是一种以行为为内容的执行,通常,探望权的执行由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从而依照执行协议来履行,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协议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能遵照协议履行的情况,这就需要法院采取强制的措施来确保探望权利的实行。《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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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内容摘要: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探望权是200X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所规定的,内容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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