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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的新婚——防范婚姻诈骗法律讲座

三味园范文网 2024-12-09 11:10:35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辽宁某市有一个黄姓青年,到了当婚的年龄,但缘分却迟迟未到。其父母盼儿子成家立业的心情十分急迫,四处托人给儿子介绍对象。谁知父母的苦心却被居心叵测之人利用,变成了他们骗钱敛财的门道。其骗财的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竟然让自己的妻子去骗婚。张利是某市人,借了高利贷,到期后无力偿还。其父张和给儿子张利出了个主意,那就是给别人介绍对象,等将彩礼骗到手后周转贷款,等过一段时间就说女方不满意男方的条件,再将彩礼退回,这样就达到了周转贷款的目的。所谓的“彩礼”是按照习俗以婚姻的缔结为目的,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张利和张和二人一拍即合,当即找到了黄家,实施诈骗。可是既然是相亲,就得有女方,没有女方,这亲可怎么相呀,这钱还怎么骗呀。突然,张利眼前一亮,看到了自己的妻子李波。他们是20xx年办理的结婚手续,李波虽说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但长相年轻。在张利与张和的威逼利诱下,李波同意作为相亲对象参与此次骗婚事件。当黄家给付完9万元彩礼后,双方举办了定婚仪式,约定年底结婚。可是到了年底,黄家再给李波和媒人张和、张利打电话时,电话却打不通了。黄家按照定婚时留下的地址找到了张利家,却发现了墙上挂着李波和张利二人的结婚照,一切真相大白。这才出现了三人被依法审理的一幕。

  这种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俗称“婚姻诈骗”。婚姻诈骗,往往是以择偶难的中青年或离异者为对象,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感情不和为由分手或寻机逃离,这种婚姻诈骗又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此类案件一般都由说媒、见面、订婚、脱逃等程序构成,一般数人先通谋好各种程序,然后物色好未婚男青年,媒人就带女孩来相亲。接着谈订婚、结婚条件。一切谈妥后,骗到钱财,就借故脱身。此时,受害者的财产已经受损,而骗子则早已逃之夭夭。

  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婚姻诈骗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各地政府也加强了对民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成为此类犯罪的受害者。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门的举报平台,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加强社区警务建设,提高基层民警对可疑情况的敏感度;开展定期的法制宣传活动,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此外,还通过媒体曝光典型案例,警示潜在的犯罪分子,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犯罪的良好氛围。

  然而,打击婚姻诈骗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对于受害者而言,在遇到类似的婚姻介绍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尽量选择正规的婚介机构进行咨询和匹配。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因贪图小便宜而落入骗子设下的圈套。同时,家庭成员之间也应相互提醒和支持,共同构建一道坚固的防线,抵御不法分子的侵害。对于那些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人,法律的制裁将是不可避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条款为打击婚姻诈骗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表明了国家对此类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共同参与到打击婚姻诈骗的行动中来。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应积极配合政府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同时,也要注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比如加强对婚介市场的监管,规范婚介服务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被骗风险。另外,还应关注那些易受骗群体的心理需求,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增强抵御诱惑的能力,从而减少被骗的可能性。

  总之,打击婚姻诈骗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的协同努力。政府应当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各方力量应积极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个人则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遏制婚姻诈骗现象的发生,构建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让每一个人都能在爱与尊重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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