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调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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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深化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调研材料
一、目前现状
(一)基层组织缺位严重
根据《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也应单独或者联合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选举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然而,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根据不完全统计,某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制率仅为51%,未建立基层工会的企业职工入会率较低,特别是在小型和微型企业中,这一问题尤为突出。这不仅影响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会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基层工会组织的缺位导致职工维权渠道不畅,许多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缺乏有效的内部调解机制,使得大部分争议案件不得不通过仲裁、诉讼等外部途径解决。据统计,95%的争议案件最终进入了仲裁或诉讼程序,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此外,由于基层工会组织的缺失,职工在面对权益受损时往往感到孤立无援,无法及时获得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二)法律援助服务供给不足
尽管《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并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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