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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味园范文网 2024-12-03 00:44: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完善基层治理工作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2x〕2号)、《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组通字〔202x〕30号)和《中共xx市委组织部、xx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组发〔202x〕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和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职责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执行社区“两委”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做好党的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居民自治,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推动基层治理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四)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动下沉网格走访社区,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居民的实际困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五)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平安社区建设等重点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治安巡逻、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提升社区环境质量和安全水平;(六)关注社区内的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等,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促进社区内的互助互爱;(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社区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八)加强与社区内外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区发展;(九)定期向社区“两委”汇报工作进展,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不断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的选拔与任用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选拔与任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选拔过程中,注重考察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服务意识,确保选拔出的人才能够胜任社区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招聘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通过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进行。招聘公告应在县级以上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发布,确保招聘信息的公开透明。对拟聘人员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对于现有社区工作者,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全面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留任,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调整或解聘,确保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晋升机制,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考虑其职务晋升。同时,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的培训与发展

  第九条 加强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授课、在线学习、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训内容应包括党的理论知识、国家法律法规、社区管理实务、心理学基础、沟通技巧等方面,以满足社区工作的实际需求。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和专业资格认证,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对于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可适当提高其工资待遇或给予一次性奖励,激发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一条 重视社区工作者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发展,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和发展空间。建立社区工作者与上级部门之间的交流机制,定期选派优秀社区工作者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拓宽视野,增长见识,提升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社区工作者开展经验交流和案例分析活动,分享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探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促进相互学习和共同进步。

  第五章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与激励

  第十三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体系,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评价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应包括政治表现、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态度、创新意识等方面,确保考核结果能够真实反映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应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工作者,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调离岗位等处理,确保社区工作者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精神风貌。

  第十五条 完善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福利制度,合理确定其基本工资标准,建立绩效奖金制度,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同时,为社区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六章 社区工作者的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公道正派,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对于违反纪律规定的社区工作者,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第十七条 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内容,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区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社区工作者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第十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对于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应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对于严重违反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社区工作者职务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社区工作者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县民政局备案。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旨在构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充满活力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推动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全县上下要深刻认识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实现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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