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三味园范文网
2025-04-02
张某退休后受聘于某民办学校,担任英语教师一职。一日,当她准备离校回家时,在校园走道上不慎被一名奔跑而来的学生撞倒,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左肱骨骨折。由于张某与学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校方认为双方仅存在民事雇佣关系,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标准,因此建议张某通过民事损害赔偿途径解决此问题。学校未主动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对此处理结果不满,张某随后自行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一系列详尽的调查与证据收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裁定,尽管张某与学校之间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双方实际上构成了特殊劳动关系。张某受伤的情形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这一工伤认定标准,故其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学校方面对此认定持有异议,认为张某作为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其与学校间的关系本质上仍属于民事雇佣范畴,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学校进一步指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做出上述认定时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并不具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地位,故认为该局受理张某工伤认定申请的行为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基于以上理由,学校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期推翻原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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