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例异地从事教育培训引发的思考
三味园范文网
2025-04-01
一、情况简介
XX局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XX区某培训中心(以下简称A)的注册地址内,实际进行招生、宣传和培训的是另一家培训中心(以下简称B)。进一步调查发现,A并未登记为企业法人,也未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经核实,A和B均为黄某某开办。A于201x年取得了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为美术培训;而B则于20xx年取得了民办学校许可证及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主要从事艺术类培训。
二、性质探讨
针对上述情况,是否应进行无照经营查处,还是抄告给教育和民政部门要求其变更经营范围,执法人员展开了深入讨论。一种观点认为:黄某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了个体营业执照,核定经营场所为A的经营场所。尽管对外宣传为B培训中心,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仍是黄某某,即A的经营者。A在从事美术培训的过程中,擅自超范围经营高考招生科目,并与学生签订了培训目标合同。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黄某某的行为属于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应取得许可文件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活动,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该经营地址从事招生、宣传、培训等活动的主体为B培训中心,其为非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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